黑龙江省江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6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兴业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4887123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前坡村(村委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FNYQ07。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36901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36901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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