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27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前坡村(村委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