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江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3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前坡村(村委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FNYQ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488712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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