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371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街道兴业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48871236。
大大不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前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FNYQ07。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