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341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488712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前坡村(村委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FNYQ07。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