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江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7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前坡村(村委西200米)。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账户4205********人民币2400000.00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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