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5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前坡村(村委西200米)。
负责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5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2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3738××××6144人民币224894.71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