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904号
原告:上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张瑞凯,总经理。
被告:上海泽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中发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泽安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熊艳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陈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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