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1004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上海泽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被告上海泽安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陆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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