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2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吉富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光,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886元。执行中经查,本院(2018)苏0507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至今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华杰
审判员 路宽成
审判员 邹建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