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91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28917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91民初6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13×××64的存款人民币14306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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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