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调 解

 

2010民二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小港红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骆霞公路孔墅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9)甬仑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建设北仑城区供热管线,开挖绿地及施工结束后由养护单位恢复绿化事宜,向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局呈送《城市绿地占用申请书》一份。同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局审批同意。2008年12月12日,双方就被上诉人承接的北仑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管线需经过上诉人的金汇百货门前绿化带,管线敷设施工可能给金汇百货带来影响事宜,经协商签订一份协议书。根据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施工前需自行向城管等相关部门办理开挖及绿化迁建等各项手续,费用自理。施工期间,被上诉人应在开挖区域采取围护措施。另约定,被上诉人施工前向上诉人缴纳押金80000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施工结束恢复道路及绿化并经上诉人根据处理结果及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给被上诉人。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缴纳押金并组织施工,于2008年12月30日完工,但未将金汇百货门前的道路及绿化完全恢复好。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已将马路侧石恢复完毕,草皮也进行了种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被上诉人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5万元整,此款于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双方就押金事宜无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上诉人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惠娜

审 判 员     张宏亮

代理审判员     莫爱萍

                                                                                                                     

 

 

 

 

二○○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桂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