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与河雁路交叉路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河水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河水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判决鑫河水利公司应向***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33935.40元。但上述条例已于2022年7月8日第四次修改。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证》。获得《独生子女父***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于2022年9月在鑫河水利公司办理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上述条例于2022年7月8日第四次修改完成。***的情况恰巧适用第四次修改后的条例,其待遇应当由政府部门予以奖励。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鑫河水利公司支付给***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33935.4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鑫河水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鑫河水利公司职工,于2022年9月退休,同月办理退休证。***于1985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系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于2023年2月2日向东营市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鑫河水利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33935.40元,该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受理决定。2021年东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3118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曾系鑫河水利公司员工,2022年9月在鑫河水利公司办理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证件中退休申报单位为“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印章盖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东营市河口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能够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的事实。***提交的《独生子女父***证》,能够证明***已经符合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故鑫河水利公司应向***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33935.40元。鑫河水利公司虽以《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主张上述补助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负担,但上述办法实施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于2022年9月份退休,***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应由鑫河水利公司支付。一审法院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33935.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鑫河水利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鑫河水利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33935.40元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施行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办理退休的时间为2022年9月,***办理退休时,2022年7月28日公布的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尚未实施,鑫河水利公司上诉主张根据2022年7月28日修订后的条例,由政府部门支付奖励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鑫河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聂 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