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耀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3执保11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耀塑胶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耀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月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