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天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411行初74号
原告宁波天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大厦)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牟培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第三人***,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天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5月23日立案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金洪涛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日,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天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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