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5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混凝土款950000元及工程款2942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8元、执行费15003元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四查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限制高消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5执8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