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6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产业园深圳路18号23幢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金商贸公司)与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金商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利息部分判项,依法改判甘肃一建公司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的利息为59882元);2.依法改判由甘肃一建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904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甘肃一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甘肃一建公司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判决结果错误。皇金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门窗安装全部工作,且安置房建设工程甘肃一建公司已向业主交付,合同约定最迟至2019年年底付至70%,2年保修期已过,甘肃一建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甘肃一建公司应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2.一审未对鉴定费3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904元处理。鉴定费原则上由败诉方即甘肃一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未对保全申请费5000元作出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皇金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败诉方甘肃一建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甘肃一建公司辩称,依据鉴定结果甘肃一建公司应支付皇金商贸公司2704098.30元,甘肃一建公司已超过业主付款比例付款,根据合同约定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皇金商贸公司在一审中未对鉴定费提出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合同未约定保全费、保险费,甘肃一建公司不应支付。 甘肃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甘肃一建公司支付皇金商贸公司加工承揽费604098.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皇金商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甘肃一建公司与皇金商贸公司及第三方鉴定机构于2023年2月21日进行现场工程量复核,一审判决中陈述的鉴定结论与鉴定书中工程量5881.71平米、工程款2705586.60元不一致,且应扣除未装22扇纱窗费用1488.30元。依据鉴定结果,甘肃一建公司应支付皇金商贸公司5881.72460-1488.30=2704098.30元。2.甘肃一建公司与皇金商贸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在业主未足额支付有关款项给发包方之前,发包方的付款责任予以延期,直至业主将有关款项足额支付给发包方,承包***因前述原因造成的款项延期,不追究发包方延期付款的责任。截止2023年7月业主支付比例61.72%,甘肃一建公司支付皇金商贸公司比例达77.62%,甘肃一建公司已超过业主付款比例付款,因此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望二审判如所请。 皇金商贸公司辩称,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甘肃一建公司应当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门窗价款604098.3元,且应当以未付款604098.3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利息为80978元),甘肃一建公司关于业主付款主体、时间、方式、比例等约定属于业主与甘肃一建公司间的意思自治,与皇金商贸公司无关,且甘肃一建公司并未就业主方违约迟延付款积极主张权利,亦未出示业主付款进度相关证据,甘肃一建公司因业主原因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皇金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甘肃一建公司立即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844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支付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止2021年9月6日利息为5988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均由甘肃一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8日,皇金商贸公司与甘肃一建公司签订《靖远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合镇白茨林安置区建设工程铝合金窗户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甘肃一建公司将靖远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合镇白茨林安置区建设工程铝合金窗户工程分包由皇金商贸公司完成。分包内容为1-11#楼断热铝合金中空玻璃平开窗;工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合同价合计2944000元,计价依据按照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为准,最终工程量以承包方提供窗型图计算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皇金商贸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合同窗户的承揽及安装任务,甘肃一建公司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承揽费用210万元后再未付款,双方酿成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皇金商贸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对其承揽施工的门窗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字第0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实际工程量6400㎡,工程造价含税合价294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皇金商贸公司与甘肃一建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皇金商贸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窗户的承揽与安装,甘肃一建公司应当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相应的承揽费用。经皇金商贸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认定皇金商贸公司完成的承揽费用为2944000元,扣减甘肃一建公司已支付的210万元承揽费用,甘肃一建公司还需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承揽费用844000元。同时,鉴于本案中双方对结算价款负有争议,在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后方才确认最终结算价款,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甘肃一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加工承揽费844000元,并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向皇金商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2838元,减半收取6419元,由甘肃一建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皇金商贸公司提交鉴定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因鉴定产生的费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甘肃一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皇金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不包含鉴定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对案涉工程实际价款产生争议,经皇金商贸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证据可以证明产生鉴定费3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另查明,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1-11#楼断热铝合金中空玻璃平开窗工程量为5881.71㎡,含税合价为2705586.6元,扣除11#楼未施工的22扇纱窗的含税合价1488.3元,案涉项目合计价款为2704098.3元。甘肃一建公司现已支付210万元,尚欠皇金商贸公司加工承揽费604098.3元。一审中,皇金商贸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21)甘0105民初3775号民事裁定书对皇金商贸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保全费为5000元,已由皇金商贸公司预缴。除上述事实外,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铝合金窗户工程分包合同系皇金商贸公司与甘肃一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皇金商贸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并交付甘肃一建公司,甘肃一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经鉴定后确定案涉项目合计价款为2704098.3元,故甘肃一建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加工承揽费为604098.3元,甘肃一建公司关于一审判令其支付加工承揽费844000元不当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虽约定在业主未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之前,甘肃一建公司的付款责任予以延期,但甘肃一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的付款进度,故其未及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一审判由甘肃一建公司自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对皇金商贸公司主张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1月1日的上诉请求与甘肃一建公司不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鉴定费、保全申请费均属于诉讼费用,故应由败诉方承担。而保全保险费既不属于诉讼费用,亦不属于必要支出,故本院仅对皇金商贸公司关于鉴定***全费部分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甘肃一建公司仅对一审判决由其多承担的239901.7元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以其实际主张数额收取,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甘肃一建公司与皇金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承揽费604098.3元,并承担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040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19元,由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29元、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90元;鉴定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2元;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8元,实际收取4898元,由白银皇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二审案件受理费7940元,退还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裴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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