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3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01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市人社监理字(2023)6-第096号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农民工支付663,840元,经过对拖欠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目前尚欠农民工3,069,613元,针对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以下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0月25日支付50名农民工工资600,000元,2024年11月25日支付159名农民工工资2,469,613元,支付方式通过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昌吉市和谐HJ座住宅楼项目的农民工工组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城建支行,账号650501626046********,行号:105885000033)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加付赔偿金1,866,726.5元。三、若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支付对象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按照原裁定书恢复执行。四、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在本和解协议执行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301执318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