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31101号
原告中山市林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市林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林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林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原告中山市林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844元,本院多收取的384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市林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迟玖
审判员 龚竹梅
审判员 姚 班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