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4民初6508号
原告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巧玲
书记员 黎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