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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粤2071行初21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周锦荣 人民陪审员  吴景潮
书 记 员  吴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