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钟昌富、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3民初2656号
原告:钟昌富,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梁鸿,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2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27279H。
法定代表人:杨五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寨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昌富诉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昌富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053.45元,由原告钟昌富负担。
审判员  林显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科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