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黄国聪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04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2313、2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27279H。
法定代表人:杨五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明,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国聪,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黄国聪与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山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8498.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无需其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0424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8498.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