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睿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0267号
原告:深圳市中睿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创新路段鹏盈汇综合楼B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FFL49。
法定代表人,梁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贝贝,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2313-2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0716327279H。
法定代表人:杨五岳。
原告深圳市中睿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中睿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五指耙公园主入口”项目工程,该项目已经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85125元及利息9972元。原告提出诉求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85125元及利息9972元(利息以685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已产生利息99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属于安装装饰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类纠纷,同时,也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特别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应由被告营业登记地法院管辖(登记营业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即该案件应该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建设工程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故本院对此案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 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