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7执30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2023)鄂01民终1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鄂0107执3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