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87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503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联络村张公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2251568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46元,减半收取9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