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联络村张公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2003年的车辆湘AE××××、201年的湘A3××××车辆两台,被执行人**名下2010年的湘A5××××车辆一台,上述车辆因年限较久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段××号××号××栋××号房屋(权证号:7××3)及1404号房屋(权证号:7××5),上述两套房屋均已查封,因上述房屋银行有抵押权且尚不能清偿抵押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两被执行人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6月15日,本案应执行金额80377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80377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