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联络村张公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803775元(已含执行费10334元、首执案已执行21695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377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0377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