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某某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联络村张公塘。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万元,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直至清偿本金止,利息暂计13066元,本息合计93066元;2、被告天艺园林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1日,被告天艺园林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被告***的流动资金,被告截止于2019年12月3日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余款8万元未偿还,原、被告在2019年12月3日,双方确认在涉**案件完毕后,于2020年5月1日前,被告方偿还完毕,逾期按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现涉及**诉讼案件已经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终结,但被告方未向原告支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天艺园林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关于还款的时间,预计偿还有难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工程项目结识,2012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2012年12月13日,被告***在与原告**对账时对上述借款进行了确认。因原被告双方存在工程项目合作,原告**的应收工程项目款支付至被告账上时,被告并未转至原告**,而是直接借用了10万元。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据今借**人民币贰拾万整(元旦后付款计贰分息)***2014年11月11日。 2019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天艺园林公司、被告***就双方工程项目及个人进行对账并签订《工程项目及个人往来对账核算单及结算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甲方)2014年11月11日之前个人向乙方借款20万元整,截至2019年12月3日止,已还款12万元整,剩余8万元双方确认无误;第三条约定,上述1、2条所列款项共计40万元,被告***、天艺园林公司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前,且原告涉**诉讼应承担责任完成的前提下,全部偿还完毕。逾期被告按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财务成本及利息;第四条约定,原告承保长沙经开区东十线一标绿化及人行道铺装工程项目目前已完成所有生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等事宜,该项目当前仍有涉**诉讼事项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未结。经双方核对、协商并确认,该项目涉**诉讼所有风险及责任均由原告承担。在此前提下,该项目业主未付工程尾款均归乙方所有。被告应确保项目业主相关工程款项到位后7个日历内全部转至原告指定账户。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另查明,原告涉及与**的诉讼案件已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终结。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据》、**收入明细表、银行流水、《工程项目及个人往来对账核算单及结算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经查,被告***因公司运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其中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又直接借用原告**暂存于被告账户下的10万元,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对双方借款进行了明确,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据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2019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天艺园林公司对双方债务进行了对账,双方明确,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所借原告借款20万元,已向原告归还12万元,剩余8万元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8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及被告天艺园林公司承诺在原告与**的诉讼案件承担责任完成情况下于2020年5月1日前向被告归还8万元借款本金,逾期的则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现该条件已成就,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应当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5760元,2020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要求被告天艺园林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查,双方所签《结算协议》被告天艺园林公司及被告***均为甲方成员,同时被告天艺园林公司亦在甲方处加盖了公司公章。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法释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760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续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