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联络村张公塘。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94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