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0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珍丰路富丽花园1号楼7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06241747。
委托代理人:黄雪鹏,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二,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5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962436.2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6月14日前支付333333元、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333341元予申请执行人。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除继续支付上述第一项之未付款项外,同意立即另行支付利息556978.07元及本案受理费39217.9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另案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御彩阁1201的房产,本案分配得款1198265.5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另外,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198265.53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张 扬
执行员  梁 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