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86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成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