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毕斯特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6691号
原告:佛山市诚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
被告:佛山市毕斯特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原告佛山市诚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佛山市毕斯特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诚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诚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