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阳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太阳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催字第15927号
申请人北京太阳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新东坝河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赛男,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02221772、票面金额21125元、签发日期2014年11月20日、出票人瑞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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