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02民初170号
原告秦皇岛市皓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李军,其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为3023221979××××××××,经查,该公民身份号码为错误信息。案外人李从军提供公民身份号码为3203221979××××××××的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皓晶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