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36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塑龙(北京)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塑龙(北京)塑铝门窗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塑龙(北京)塑铝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塑龙(北京)塑铝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王 岩
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