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1执2440号
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建业公司)与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煜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7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科煜阳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风建业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欠款及诉讼费等226,093.71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金科煜阳公司法人董如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26,093.71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执行费3,291.00元未执行到位,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会颖
书记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