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1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家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公园八角楼。
法定代表人:石强。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08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75 394.45元;二、如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则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以75 394.45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诉讼费1863元,保全费845元,由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权利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在审判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农商银行的账户,保全案件为(2021)京0106执保1147号,保全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信息,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24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的账户信息,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4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的账户信息,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JT6607、京NHJ380、京NHJ383、京JZ8857、京P1CG11、京P0CG90、京N753E0、京EK2675、京C00023、京A89269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等其他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0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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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千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