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06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东方贸易城奥力孚商城内,组织机构代码:1441121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盟光路515号(芦湾家园)12幢盟光路531号,组织机构代码:0538442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6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给付910419.5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已被裁定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6执8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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