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6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方商贸城奥力孚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12116K。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527号(北仑金融大厦)1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68384X。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8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0206破5号之二十七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应依法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06民初8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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