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国开兴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5566号
上诉人廊坊市国开兴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 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其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关于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工程因返工(修复)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针对万盈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申请,均未获准许。本院认为,上述相关问题确涉专业领域。在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