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赵某等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7500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2层S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5566961K。
法定代表人:马贵增,经理。
被申请人:赵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110KV电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8626522R。
法定代表人:唐恒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赵某、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概括查封被申请人利达公司、赵某、云电公司名下价值9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备案资料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