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等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1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110KV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上诉人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电公司)、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程序存在错误。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家发生火灾的原因是电器线路故障所致,而起火处的电器线路,有**公司敷设的,还有广东纽思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纽思泰公司)敷设的,本案应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明示当事人追加,也没有依职权追加,漏掉了可能应当单独或者共同承担责任的责任人,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第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在原审庭审中,云电公司和**公司均**,电气线路有纽思泰公司敷设的,但法院并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核实。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没有确定起火点,法院没有就该问题进行核实。3.**在原审庭审时**,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已经提取烧毁的电线送检,但没有见到鉴定结论,法院对此没有核实。以上几点事实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云电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施工合规,使用的材料均为合格产品,**、**家房屋发生火灾与云电公司无关,云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审判决书仍判决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云电公司和**公司均提出,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为一年,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质保期已过,云电公司的责任期已过,据此也不应判决由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上述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云电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云电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驳回云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辩称,同意云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公司于2018年10月完成了用户**家的下户线安装工作(墙体闸箱至设备闸箱),用户**对工作进行确认并签字,详见《2018年密云区煤改电设备工程松树峪村施工明细统计》表,表上列明质保期为施工完成后保修期一年,用户失火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已出质保期限。根据现场情况,**公司施工范围为东厢房北侧闸箱至用户设备闸箱,两侧闸箱均未起火,导线完整,导线线芯未有损坏,导线绝缘皮为起火后高温所致熔化,据此可以确定,失火原因与**公司无关,**公司对失火一事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用户小棚内除有**公司进入的两条下户导线外,还用其他设备导线,后用户提供给**公司《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载明为电器线路所致,具体起火点及原因有待进一步查明。**公司为本工作施工方,设备、施工所需材料为总包方云电公司提供,**公司按照云电公司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公司在施工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和疏忽。得到太师屯供电所通知后,**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到现场进行勘察,应供电所要求**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对失火用户的用电进行恢复,由此造成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公司保留索要的权力。**、**所损坏的物品主要为房屋临时雨罩,按照建造价格进行折旧后,所主张的财产损失明显过高;对其所主张的营业损失,**、**应提交营业执照,损失证明、完税证明等予以证实,且失火事件发生在疫情期间,疫情防控期间主张营业损失,明显缺乏事实基础。故在**、**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情况下,**、**主张损失明显过高。另补充,**公司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与**、**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起火原因不明,火灾认定是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但未对具体何处线路故障所致进行认定。**、**未举证证明系**公司施工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云电公司辩称,同意**公司的上诉意见。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鉴定是没有问题,**公司主张火灾与其施工没有关系,但是鉴定取样取的是**公司的电线去检验,鉴定结果显示其电线线路有问题。 **、**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云电公司、**公司赔偿**、**的财产损失和农家院损失,损失按照鉴定评估为准。2.判令诉讼费由云电公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公司按照云电公司提供的设备、施工所需材料及施工方案完成了对**、**住宅煤改电的下户线(墙体设备箱、设备安装)线路改造工作,施工范围内为**、**家东厢房北侧闸箱至用户设备闸箱,**、****签署了确认单。云电公司系**、**住宅煤改电的下户线线路改造工程的总包公司,**公司系劳务分包方。2020年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家锅炉房西北角房顶突然电路冒烟起火,造成**、**锅炉房西北角房顶局部烧损。119接到**、**报告后来到现场把火扑灭。2020年2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密消火认简字[2020]第0204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的火灾事故事实为:2020年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家锅炉房西北角房顶局部烧损,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经现场调查和火灾物证鉴定,此起火灾系电器线路故障所致。2020年12月8日,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定所出具的CEETC***定所[2020]SF检字第068号《***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房屋受损现状的鉴定评级为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非承重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涉案房屋为过火后房屋,由于电线线路均为隐蔽工程,火灾过程中的高温作用对电线线路可能存在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安全,建议对涉案房屋的电线线路进行拆除,并重新更换。一审法院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及造价委托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2021年4月1日,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腾评报字(2021)第050号《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在评估假设条件成立前提下,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评估对象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20.64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房屋用于开设农家院,以农家院的经营收入支撑家庭生活开支,失火后,其农家院的经营受到影响,**、**的农家院在疫情防控放开后可以经营但因火灾事故导致无法经营,**、**请求云电公司、**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情况及房屋修复期间予以酌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按照云电公司提供的设备、施工所需材料及施工方案完成了对**、**住宅煤改电的下户线线路改造工作,虽然云电公司称其所购施工材料均有合格证,**公司称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改造,**签字予以确认,但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经现场调查和火灾物证鉴定,此起火灾系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云电公司和**公司称起火部位还有**、**家其他线路,但云电公司和**公司未能提供此次火灾系其他线路故障所致,故云电公司和**公司主张火灾事故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主张按照鉴定评估结果为准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二十万六千四百元及经营损失二万元,共计二十二万六千四百元。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公司按照云电公司提供的设备、施工所需材料完成了对涉案房屋煤改电的下户线线路改造工作,结合《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关于现场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事故事实的认定、双方对于本案事实的**等,本院认为云电公司敷设的线路故障是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云电公司对**、**因此次火灾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云电公司主张应追加空气源热力泵设备的安装方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但现并无证据表明此次火灾系由该设备引起,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云电公司、**公司均主张起火部位还有其他线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次火灾系其他线路故障所致,故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认定财产损失价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2元,由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4696元(已交纳)、北京密云**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负担469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付 辉 审  判  员   孙 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邱 江 法 官 助 理   张 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