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97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110KV变电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86265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36563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