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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6170号 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洋,***师(青岛)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 第三人:北京福化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山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京石高速公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淑珍,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福化木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左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