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6170号
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洋,***师(青岛)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
第三人:北京福化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山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京石高速公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淑珍,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福化木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左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