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844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865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