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财保42号
申请人:贵州鑫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B幢1**9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HD7U98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实习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8658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鑫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62600.34元。同时,申请人购买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201002200××××)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62600.3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35元,由申请人贵州鑫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坤
附:
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线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开户账号为5200********;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线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开户账号为5200********;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线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开户账号为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