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件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黔0113执保186号
贵阳恒旺物资有限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案号为(2022)黔0113民初209号申请人贵阳恒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0元,冻结时间一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威宁新世界B区3栋1层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届满期限不足七日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