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404号
原告:王淑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桃溪寺桃溪河畔国际商务中心6楼9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005706521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68016865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王淑强与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30000元,并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标的,应按新的诉讼标的30000元计算诉讼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淑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