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7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洲,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法定代理人:何玉霞(李永洲之妻),1970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0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存刚,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洲、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虽经本院就上诉费交纳及申请司法救助规定进行多次释明后提交了减免上诉费申请,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淑敏
审  判  员   楚 静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常佳敏
书  记  员   李星月